□ 江 健
晨刊讯 日前,歙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3月19日凌晨5时许,程某在出网吧后沿县城新安路步行,因无钱,便沿途采取徒手试拉车门方式盗窃路边车内财物,得手2起,盗窃财物合计5万余元。随后,程某携款逃往外地,于4月4日在陕西西安被抓获归案,追回部分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案发后,部分赃物被追回,退还被害人,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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