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为获取公路改建工程不正当利益,男子周某分别给予工区区长及项目部经理(另案处理)2万元。近日,黄山区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据了解,现年48岁的周某家住歙县,系徽州区人。今年2月8日,周某被拘传到案,主动交代行贿犯罪事实。原来,周某在承包黄山区汤口镇寨西至黄山风景区南大门公路改建工程期间,为达到增加工程单价等目的,他分别送给发包方工区区长汪某、该公路改建工程项目部经理黄某2万元。案发后,周某在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黄山区检察院对其涉案财物予以扣押并没收。此外,周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也未提出辩解。
法院认为,周某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周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免除处罚,遂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决定,依法判决周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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