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周龙
晨刊讯 歙县桂林镇村民柯某在工作时受伤,因对工伤赔偿的相关法律不了解,为尽快处理问题匆匆与受雇单位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事后感到吃了亏,在律师的支持下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协议并增加赔偿。近日,歙县法院审结了此案。
柯某是一名架子工,受雇于歙县某建筑公司。2014年元月底,柯某在拆除地下室顶面模板过程中,因身体失衡从1.8米高的钢管支架上滑下,致会阴部受伤,住院治疗20余天后出院。建筑公司申请对柯某进行工伤认定,黄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柯某为工伤。柯某认为伤害是自己不小心造成的,自己应承担主要责任,出于自责在没有作伤残等级鉴定时就与建筑公司签订了《工伤赔偿协议》,约定建筑公司赔偿柯某人民币8万元。建筑公司为了到社保部门理赔,对柯某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鉴定,柯某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七级。在律师的点拨下,柯某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协议并增加赔偿。
主审该案的法官认为:工伤赔偿是无过错赔偿,不因工人在工作中的过错而减轻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所以柯某的自责和担忧是没有必要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在柯某没有进行工伤等级鉴定的情况下签订的,柯某虽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该协议也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但违背《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赔偿的强制性规定,柯某因重大误解订立了赔偿协议,故该《工伤赔偿协议》不具法律效力。柯某的损失应当依据工伤七级进行赔偿,建筑公司应赔偿16万余元。
法官提醒:如果已经做了工伤等级鉴定,当事人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现当事人以合同无效或可撤销为由提起诉讼,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当事人的请求,因为当事人属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当事人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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