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家宾
晨刊讯 两青年在谈婚论嫁时闹出矛盾,随之而来的是女方悔婚,男方要求返还彩礼遭拒。近日,歙县法院审结该案,对原告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及订婚物品的主张予以支持。
2013年,赵某与陈某相识相恋,并于2014年下半年谈婚论嫁。根据乡俗,男方支付彩礼钱给女方陈某家。并为女方购置价值不菲的金器一套。当双方筹备婚娶事宜时,谈到未来小孩的户口及姓氏问题,引发矛盾。最后,陈某以双方感情不合为由拒绝结婚。双方家长得知后,便为返还彩礼进行协商,由于意见分歧较大走上法庭。庭审中,原告赵某认为,被告悔婚,应向原告返还彩礼物品等。陈某辩称,男方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双方未能登记结婚,但双方事实同居,该款是赵某给予陈某的保证金;金器一套是赵某赠给陈某的物品,所以不予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赵某与陈某系自由恋爱,但陈某以乡俗为由,收取赵某彩礼钱和金器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行为,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金和金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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