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习生 韩紫旻
记 者 李小云
对中标候选人资格有质疑,向招标监管部门反映后,却被告知不予受理。7月14日,读者吴先生向本刊反映,称自己近日遇到了这一“不公平”的事情。就此,歙县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歙县招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并非不受理,而是吴先生反映的程序不对,其应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反映:“质疑”不予受理?
吴先生称,6月16日,歙县教育局在歙县相关网站上发布《歙县森村中心学校教师周转房、食堂综合楼工程》招标信息,有意参加竞标者可于“2015年6月17日至2015年6月25日正常上班时间”携带相应材料报名。随后,他所在的建筑安装公司和其他22家公司参加了投标报名。7月9日,歙县教育局如期召开工程开标会,结果巢湖一家建设工程公司获得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然而,经他所在公司了解,巢湖这家公司在递交投标文件中涉嫌虚假行为。
“按照歙县教育局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的项目经理需具备相应的资质,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但据我们所知,该公司的项目经理宋磊(化名)在参加此次投标时,在巢湖当地一家工程还担任着项目负责人,这与规定不符。”随后,吴先生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巢湖当地该工程的“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公示”及所拍摄的工程工地照片。记者看到,“竞争性谈判成交结果公示”项目负责人一栏里,确实是宋磊的名字,该公示的时间为2015年4月14日至2015年4月16日。
“虽然公示上显示的时间在歙县教育局此次招标信息发布之前,但我们现场查看后发现该项目目前还在建设,并没有完工,也就是说,宋磊仍然是工程的项目负责人,他是没有资格参加歙县教育局这次投标的。”吴先生说,就这一情况,他于7月10日向歙县招管局进行了材料反映,但被告知“不予受理”。
歙县招管局:程序不对
“并不是我们不受理,而是他(吴先生)反映的程序不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他首先应该向招标人,也就是歙县教育局提出异议。”7月14日,歙县招管局副局长吴宏华表示。
吴宏华说,根据规定,吴先生如果对巢湖该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有异议,应该先向招标人即歙县教育局提出,由招标人3日内作出答复。如果招标人不答复或者吴先生对答复不满意,则可以在规定时限内向歙县招管局提出申诉。“目前他已经向我们县多个部门进行了反映,鉴于这一情况,我们已经通知歙县教育局暂停招投标活动,待调查清楚后再重新启动。”
随后,记者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后了解到,该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而该条例第六十条也规定“……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歙县教育局:质疑不成立
7月15日上午,记者就此来到招标人单位歙县教育局了解。该局副局长吴文斌告诉记者,目前,针对吴先生提出的质疑,他们已经依法依规按照程序通过招标代理机构送达了答复文书。
“他(吴先生)将质疑材料送来之后,我们让招标代理单位将材料收了下来,7月13日,我们又与歙县招管局沟通,并于今天上午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将答复文书进行了送达。” 吴文斌说,这件事情实际上是第二中标人质疑第一中标人项目经理资格一事,如果对答复还有疑议,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申诉。
随后,记者在歙县教育局和招标代理机构联合给吴先生所在建筑安装公司的回复上看到,“贵公司反映……第一中标候选人中的项目经理存有在建工程一事,经查该公司项目经理已在开标前予以变更并在该地监管部门备案,贵公司所质疑不成立”,时间落款为2015年7月14日,后面还附有一张巢湖该公司的《项目经理变更申请》,上面有相关备案主管部门的签字盖章。不过,记者注意到,该公司的《项目经理变更申请》时间为2015年6月24日,而相关备案主管部门的签字盖章时间为2015年7月1日,备案盖章时间在歙县教育局公示的招标信息中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2015年6月25日”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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