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习生 韩紫旻
记 者 李小云
晨刊讯 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道路清障服务公司人员到场后并非将车子“拖运走”,而是“开走”,这样的行为算不算“道路施救”?该不该收取“施救费”?7月14日,歙县程先生向本刊反映说,这样的“施救费”自己认为收取得不合理。
程先生告诉记者,6月16日下午,自己开车在歙县清凉路与一辆电瓶车相撞,两车都受损。随后,歙县安畅道路清障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将电瓶车用清障车拖运走,而自己的机动车则被工作人员开到了停车场。6月17日,在处理完交通事故后,自己到该公司拿车时,被告知需要交纳相应的施救费和停车费。“电瓶车的施救费可以理解,但我的机动车是被开走的,也收取施救费,我认为并不合理。”程先生说,尽管当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但自己是完全可以开车的,根本没有必要由该公司工作人员到场“施救”。“我自己将车子开到指定停车场不就行了,为何还要花钱请别人来开?”
7月15日,记者就此到歙县交管大队进行了采访。该局办公室一方姓负责人表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当事人可以继续驾车,但也是不被允许的。“已经发生了一次交通事故,对于当事人来说,精神和身体上都会有所影响,此时已经不适宜再继续驾驶机动车了。”
“我们是6月16日下午接到事故处理交警电话后前去施救的。”7月15日,在查询了当天的记录后,歙县安畅道路清障服务有限公司一徐姓负责人告诉记者。他解释说,虽然程先生的机动车是由工作人员开到停车场的,但工作人员从公司到达现场,再从现场到达公司这一过程,本身就是一个“施救”过程,也是付出了劳动的。就此事,如果程先生还有异议,自己会做好解释说明工作的。随后,徐先生拨通了程先生电话,双方约定会就此事进一步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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