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缓刑期间,男子吴某却没有“闲着”,仍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近日,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吴某被依法撤销缓刑,与前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3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
现年24岁的无业男子吴某系歙县人,住在屯溪区。2014年1月,他曾因盗窃罪,被屯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0元。可是,在缓刑考验期间的吴某却并没有痛定思痛,而是仍单独或伙同他人实施盗窃。2014年2月至4月间,吴某单独从曹某处盗得苹果手机、平板电脑、身份证、银行卡等财物合计7500多元;而后,他又从市民马某处盗得一部价值331元的手机和100多元现金。接着,又伙同他人从市民程某处盗得现金300多元,不过,从市民洪某、郭某等4人处未盗得财物。案发后,吴某的亲属代其向被害人曹某退赔了7500元,被害人曹某对其表示谅解。
被告人吴某供述,由于上网打游戏等需要充值,因当时身上没钱了,便再次铤而走险。因该案盗窃,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依法对新犯罪行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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