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许 超
晨刊讯 工人工作期间上厕所途中意外摔伤,用人单位却称不属工伤。在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后不久,用工单位将人社局告上法庭。近日,歙县法院公开审理该案,当庭驳回用人单位诉讼请求。
沈女士是歙县上丰乡村民,2013年7月份开始到歙县经济开发区某化纤纺织公司上班。2013年12月22日中午,她上厕所后回到工作岗位时不慎被竖立在地面上的铁管绊倒,跌伤右膝。经诊断,沈女士为右髌骨骨折,右膝内侧半月板损伤。受伤后,沈女士向歙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歙县人社局认为沈女士情况符合工伤认定范围,于今年1月14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用工单位不服,起诉至歙县法院,要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上班期间上厕所是劳动者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跟劳动者正常的工作密不可分,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应受法律保护,遂当庭驳回原告要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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