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海峰 胡建华
晨刊讯 近日,歙县人民法院举办巡回法庭,把庭审现场搬到海拔1000多米的偏远山区,公开庭审和宣判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鉴于三被告人当庭认罪且有自首情节,庭审适用简易程序进行。
经庭审查明,2014年3月15日,被告人洪某、洪某某到歙县金川乡长源村找到被告人吕某,提出要挖几株红豆杉到自家院子里栽种,被告人吕某便带两被告人上山非法采挖了7株南方红豆杉,在运输途中被歙县森林公安局杞梓里森林派出所依法查获,经鉴定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判处被告人洪某和洪某某有期徒刑各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各一万元;被告人吕某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免于刑事处罚。宣判结束后,三名被告人当场表示不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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