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汪庆乐 记者 吴玉莲
晨刊讯 3月10日,歙县交警大队王村中队院内响起阵阵鞭炮声,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将一面写着“执法为民、忠于职守”的锦旗送到该中队,对民警心系群众、快速破案表示感谢。
时间转回到2014年6月6日,歙县交管大队王村中队接110指令称:17时35分,在森村乡森村桥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厢式货车与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刮擦后,造成摩托车驾驶人受伤,货车驶离现场。接警后,中队民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立即开展现场勘查取证及追捕工作。
事故现场,受害人告诉办案民警:肇事车辆是白色的货车,现场无其他目击者。在受害人没有看清肇事车辆和驾驶人,现场亦无目击者的情况下,办案民警把希望寄托于“天眼”(治安探头)上,希望通过调阅监控录像,找到肇事车辆。办案民警根据受害人提供的细微线索,通过调阅各重点路段卡口监控进行筛选比对。最终锁定一辆尾号为825的白色货车为嫌疑车辆。办案民警通过机动车查询系统,调阅车主相关信息,并第一时间与车主取得联系,然车主称已将车子转让给他人,只是还未过户,故仍然登记的是他的信息。其并没有肇事车主的联系方式,只知道姓名和住址。
办案民警通过驾驶人查询系统,经过筛选,最终锁定肇事车主汪某。办案民警立即与汪某取得联系,汪某称事发时确实经过该路段,但一口否认驾车肇事逃逸的事实。
6月7日,根据办案民警的要求,汪某将嫌疑车辆开到王村交警队协助调查。办案民警在嫌疑车辆上寻找线索,发现该车的左尾部有一处小小的刮痕,上面散落的一些油漆与事故中的摩托车油漆相吻合,办案民警立即将摩托车拉来比对,无论是刮痕还是油漆都没有一丝一毫的差异。在铁的事实面前,汪某承认事故后驾车驶离现场的事实。汪某称,当时天色已晚,自己忙于赶路,中途确有听到声响,但由于货车开动时声音太响,加之车子左后视镜又是坏的,所以并未察觉到与摩托车发生碰刮。
事后,双方为事故责任与赔偿事宜产生分歧,最终,在民警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就事故责任与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握手言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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