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海峰 胡建华
晨刊讯 近日,潘某因犯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2014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潘某经他人联系,驾驶小货车将他人(另案处理)在歙县金川乡长源村2组非法采挖的7株野生红豆杉装上车欲运往歙县县城。在运输途中,歙县杞梓里森林派出所民警根据信息员提供的信息,一举将其查获。最终,歙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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