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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满调解员遭辞退亲属质疑用人单位不对

来源:黄山晨刊 2014-12-18 20:32   https://www.yybnet.net/

□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我的家人在交警队上班,当时告知工资一个月1600元。可是,交警部门实际上并没有这么做,现在还要辞退她,我觉得他们这样做不对。”12月13日,歙县的朱先生致电本刊热线962911,他对此表示质疑,并引用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我认为对方有错。”

朱先生说,他的家人今年8月开始在歙县交警部门上班,从事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并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当时,相关工作人员告知,他们是临时工,就没有签订劳动合同。12月10日,相关人员告知他的家人可上班至今年12月底,“我的家人又没有违反劳动法,怎能说辞就辞?”朱先生说,他和家人对此表示不能理解和接受。

12月15日,记者联系到歙县交警大队,一名汪姓负责人解释,此前,为了解决大量的轻微交通事故善后处理问题,歙县司法等机关和交警部门联手,临时设立了交通事故人民调解站,希望在轻微交通事故发生后,避免群众耗时耗力走诉讼程序,通过一些有交通法规知识的调解员及时解决纠纷。朱先生的亲属便被临时招用到调解站,约定试用期内的工资每月1200元,等正式上岗后,再调整到每月1600元。“可是,试用期内,我们发现朱先生的亲属并不适合从事交通事故调解工作,便依法提前告知将不再续用。”该汪姓负责人说,其12月份干的10天,依法按照半个月的时间支付其薪水。

记者联系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的程东风律师时,他就此表示,虽然朱先生亲属在试用期内,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相关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是违法的,应向其支付1个月工资。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即为劳动合同期限。他建议朱先生及其亲属可以与相关用人单位协商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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