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食盐专营告示
11月20日,盐业主管部门工信部确认,有关部门正加紧研究制定盐业体制改革方案,总方向是取消食盐专营,这意味着延续了2600年的食盐专营制度即将寿终正寝。在过去的2600年里,政府为了控制食盐的销售,做出的规定花样层出不穷。在安徽省档案馆内,珍藏着一份清代光绪年间的食盐专营告示:由于当时正值清末,安徽销售私盐现象严重,但清政府却没有放弃对食盐专营的控制,甚至给出了“”的霸王规定。
光绪年间安徽贩卖私盐泛滥
这是一张当年曾经颁发给获得食盐销售权的商铺的告示,颁发于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十月初十,印刷在一张黄色的长条纸上。
告示的抬头是一位官盐督察官的头衔:钦加二品顶戴督办皖岸督销淮盐总局,两江水陆安徽江防营务处江苏候补道张。在告示中,这位姓张的督办表示,他在到任淮盐总局督办一职以来,通过明察暗访,发现了许多安徽食盐专营中的问题。
从这份告示前半部分来看,当时安徽的一些商铺贩卖私盐的现象还是很严重的:“既不换领总局告示,亦不具结认销。”“多官私混淆,漫无稽考,甚至假刊告示,目无法纪……”这段告示的意思也就是说,一些销售食盐的商铺,既不领取督销淮盐总局的告示张贴在店门外,也不备案食盐的销量,甚至很多商铺既销售官盐,也销售私盐。有的商家为了贩卖私盐方便,又试图逃避政府盐业部门的检查,甚至还伪造了淮盐总局的食盐专营的告示,贴在商铺门口,用来应付检查。
官盐卖得少了按售私盐论处
在历数了一些地方盐业专营现象的混乱后,这份告示开始将整顿措施列举在告示上。在这份告示中规定,出售食盐的商家,必须按照数量和规定领销官盐,并且要将此告示悬挂在商铺门口,方准领销官盐。
在告示中,还有一个近乎苛刻的规定,商家每月必须销售若干数量的食盐,如食盐销量过少,或者销售的食盐数量与从盐业部门预先领取的官盐数量不符,则以销售私盐论处:“倘领销盐数过于短少,与认销结数不符,即系假官售私定行。”
而且,告示中对于不守规则的食盐销售商的处罚是严格的:一经查实,销售私盐的商家“立予封闭,轻则本利充公,重则按例治罪。”最后,告示中还对这些商家加了一句警告:“切勿轻踏法纲,自取咎戾。”最后落款中,这份告示需要张贴在位于徽州歙县黄墩村(今黄山市屯溪区篁墩村)的王永隆商铺分号门前。
私盐泛滥源自于繁重盐税
严禁售卖私盐,政府盐业部门为何做出如此苛刻甚至不近人情的规定,据安徽省档案馆研究人员介绍,和历朝历代一样,清政府牢牢控制着盐政、漕运及河工这三种商业,并列为三大政。其中与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盐政,统管着盐的生产、储运、销售,并规定禁止销售私盐。清代盐政纷繁复杂,尤以地处江苏、安徽两省的两淮为最。
两淮盐政分为淮北、淮南两地厘局,都是对淮盐征收盐厘的机构,对食盐征收的厘税额很重。皖岸督销淮盐总局,则是对当时安徽省盐业运输口岸管理的机构。在史料记载中,这个机构属于两淮盐政所统辖,对运输销售进行统管,并征收盐厘(盐的赋税)是这个机构的主要职能之一。
安徽省档案馆研究人员曾经查阅过清代征收盐厘的史料,发现清代对盐业征收的赋税极高,以两淮盐政为例,每过一卡,就要征收盐厘。这个盐厘的征收在各个时期、各个地方是不一样的。根据清代同治年间,曾国藩对于全国盐政整顿后的一些历史记载,安徽口岸每引(400斤)盐,盐业管理部门就会抽厘4两4钱。根据当时的规定,商人运盐,最低以一票起运,在地处安徽的皖岸,一票的数量为120引,即48000斤,并且政府规定这个贩盐的数量“少者不准,愿多者听”。如此算来,以当时的材料来看,在安徽地段,办理批发官盐所需要的最低成本,仅仅是盐税这一项就需要五百多两,自然是一般小商小贩所无力承受的,所以当时贩官盐的都是富可敌国的大盐商。
贩卖私盐利润远远大于官盐
但是和官方合作,运送官盐,给那些大盐商带来的利润也是巨大的。根据同治五年两淮运司程桓生报告可知,淮南盐商每运盐一引至皖岸,可获银3两7钱,而国内其他地区口岸,这个利润更高。但是,这样一来,这些运送的官盐通过层层抽取利润,到了零售商手中,成本被大大地提高。
如果按照当时的粮食价格计算购买力来估算,一两白银折合人民币280元的购买力,而每引(400斤)盐收税4两4钱,则平均下来,每斤盐光是赋税银子就折合人民币3元左右,这还不算上食盐的生产加工、运输费用、盐商利润等成本。如果将运送盐的盐商的利润算入,每斤盐又需要加上2.7元的利润,这样,每斤食盐到了零售小商贩手里,将此前的这些成本都算入,一斤食盐的价格应该折合如今人民币8元至9元左右,远远高于现在的价格。
由于大笔利润被官方的盐业总局和政府合作的盐商拿走,当时的食盐零售商家在零售时,能够赚取的利润少得可怜。比如告示上的王永隆,便是这样的小商号。为了在零售上赚取利润,一些零售商号,冒险贩卖没有盐厘的私盐,躲避盐税和盐务局制定的统一批发价,就不足为奇了。到了清末,清政府对地方控制力减弱,地方上贩售私盐的现象更为严重。
安徽省档案馆工作人员介绍,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清政府官方的利益。由于控制盐业所带来的收入,是清政府的重要收入之一,为了让更多的零售商出售官盐,地方上盐业管理部门不得不做出了这个霸王规定,商家每个月必须出售一定数量的官盐,如果卖不到这个数量,肯定是商铺里卖了私盐,才导致官盐卖不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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