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家住黄山歙县的吕先生驾驶自家奥迪车时,被张先生驾驶的小轿车撞坏并送修,张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车祸后,吕先生租了一辆和自家奥迪差不多档次的轿车代步,产生9400元租车费。租车费该由谁出,双方为此闹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张先生承担对方交通费8600元。
事故后租车花近万元
2012年10月26日,张先生驾驶轿车行经歙县新安路人社局门口路段时,与汪某骑的电瓶车刮擦后又与吕先生新买的奥迪轿车碰撞,致三车受损,吕先生等三人受伤。歙县交警大队认定,张先生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吕先生的奥迪车送修,他为了公司业务需要,租用一辆同档次轿车作为交通工具,共支付租金9400元。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吕先生为此将对方车辆驾驶人张先生、名义车主某服饰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各项损失7980元及奥迪车贬值损失费、租车费各项损失44120元,合计52100元。
在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租赁费不是直接损失,不属保险赔偿范围内。
索赔诉求获法院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某服饰公司作为车辆挂靠的名义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承担给付保险金义务。
经审理,法院对吕先生的人身损失费认定为4673.52元。财产损失方面,车辆贬值损失费不予考虑;因吕先生购车目的是为了洽谈业务,属其有特殊需要的车辆,因而在修车期间具有租车使用的必要性、合理性,而且租用车辆的价值大体相当,应予以支持,认定为8600元。最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273.52元。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黄山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吕先生最终获赔租车代步费。
本报星级记者 袁星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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