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因犯盗窃罪,被徽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2200元和2000元。
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自小不学好,一直就有小偷小摸的习惯。2013年7月的某天凌晨,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驾驶摩托车来到歙县武新前公路沿线,采取投放有毒鸡肉的方式,将被害人家养的两只白色土狗毒死,因在实施盗狗的过程中被人发现逃离现场。当日,徐某甲、徐某乙被歙县公安局以盗窃公私财物为由,予以行政处罚(行政拘留12天)。
二人受行政处罚后,思想上没有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还是没有悔改之心。2013年9月的某天晚上,被告人徐某甲向被告人徐某乙提议盗窃电动车电瓶。次日07时许,被告人徐某甲携带螺丝刀、剪刀等作案工具,驾驶与徐某乙合租的红色吉利金刚小型轿车附载徐某乙,沿205国道从黄山市徽州区岩寺镇往黄山风景区方向行驶。沿途二被告人盗窃电动车电瓶四组,经鉴定,被盗电瓶价格共计1105元。 ·胡卓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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