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法院审结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1月25日,歙县法院公开宣判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4年,没收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并判决徐某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43473.56元。据悉,这是该院审理的首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日上午,歙县王村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对该镇升庄村的违章建筑实施统一拆除。9时许,徐某得知自己新建房屋正在被拆除,遂骑摩托车往家赶。行至距家约40米处,徐看见村民查某门口附近路道设置了警戒线,警戒线外围了许多人,摩托车无法通过。徐置人群的人身安全于不顾,开车冲向人群,连续撞倒查某等5人,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查某右胫骨平台伴胫骨上端骨折、右腓骨小头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徐作案后往小路逃跑时,被公安民警抓获。该院认为,徐以驾驶摩托车冲撞人群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多人身体受伤,其中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吴凌军·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闻推荐
本报讯歙县许村镇在美好乡村建设中,坚持从实际发出,围绕“路通起来、树栽起来、垃圾收起来、秩序管起来、沟塘清起来”的目标,扎实推进农村环境清洁工程。该镇提出开展以“干净、整洁、...
歙县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歙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