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讯 由黄山市检察院交办,歙县检察院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屯溪区新潭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主任汪某玩忽职守一案,近日,法院一审以玩忽职守罪对其做了有罪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初,黄山市国土资源局征收屯溪区新潭镇华资社区土地用于建设黄山市国际中老年休闲养生基地项目。根据农村集体“三资”(资金、资产、资源)实行委托代理制度的规定,征地补偿款及迁坟补偿款等资金的使用、发放实行报账制度,由新潭镇政府代为监管,具体由该镇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负责。2011年5月至7月间,该镇华资社区主任孙某、书记詹某、报账员李某3人(犯贪污罪已判刑)编造虚假单据向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报账,时任该中心主任的汪某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致使征地补偿款及迁坟补偿款共353450元公共资金被孙、詹、李3人虚报套取予以私分侵吞,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已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在担任屯溪区新潭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主任期间,对孙、詹、李三人编造的虚假单据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只做了形式审查便予以签字认可,工作严重不负责,造成了公共财产重大损失,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故对其做出了有罪判决。 (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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