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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限制建设工程征占林地——林地保护答疑本报读者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2-11-13 11:52   https://www.yybnet.net/
[摘要]林地保护答疑本报读者

连日来,东至、歙县、金寨等地读者致电本报,希望本报加强对于林地保护法规和政策的宣传。为此,本报选取读者疑问集中的几个问题,根据《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林业保护法律法规做如下答疑。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

应维持林地现状

安徽省在2000年制定并实施至今的《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林地的所有权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县级以上政府对依法办理初始登记或变更登记的林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林业“三定”以来颁发的有关山林权证书仍然有效。

申请权属初始登记的林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合法; (二)林地座落位置、四至界线和面积等有关图表资料准确,四至范围和实地相符; (三)界桩或地物标志明确。

林地权属争议的处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林地上的林木,不得改变林地及附着物现状。违反的按森林法有关规定处理。

林地承包关系

应当保持长期稳定

条例按照用途将林地划分为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和苗圃地。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设立林地界桩(标),严禁破坏林地植被和地貌。

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林地,可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林业生产。林地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连续两年不植树造林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林地。

林地承包关系应当保持长期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在集体林地成片开发利用中,对个别承包户经营的林地,确需进行调整的,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乡(镇)政府审核,经县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限制各类建设工程

征用或占用林地

对于林地的征用和占用,条例做了严格的限制。条例严格限制各类建设工程征用或占用林地。征用或占用防护林林地、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低于10公顷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低于35公顷的,其他林地面积低于70公顷的,由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确需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林地申请,经逐级核准报省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用地申请获批准的单位,应当向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如下补偿费用: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本报记者 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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