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歙县人民法院王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施工不设警示标志而造成行人受伤的损害赔偿案。
7月26日夜,该县王村镇村民张某打完麻将回家,途中不慎掉入排污池,致左脚踝骨骨折,花去治疗费数万元。张某认为,村民程某施工没有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应依法承担责任。协商不成后,张某向王村法庭起诉,要求判令程某赔偿各项损失48000余元。法院审理认为,程某占用公共道路施工,安装排污池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违反法律规定,且施工中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依法应承担过错责任。在法官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程某赔偿张某24000元。·姚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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