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讯 7月23日,歙县法院王村法庭对一起学生打篮球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公开宣判,依法判决原被告以公平原则分担民事责任。
程晓系大一学生,项越系高三学生。 6月29日,两人与其他几名高中生一起在王村小学运动场上打篮球。程带球突破上篮时,不慎将防守他的项撞倒。项随即被送往王村中心卫生院治疗,后转入黄山市人民医院。经诊断,项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花去医药费用等29781.6元。经鉴定,项的损伤属十级伤残。双方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项遂向法庭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篮球活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和人身危险性,发生受伤事故在所难免。原、被告自发组织打篮球,明知可能发生损害事故而参与其中,在无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存在故意伤害或恶意犯规的情况下,应认定双方均无过错。因此,原告的直接损失应依法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原告与被告双方平均承担。调解无效后,该院遂依法作出了判决。
(叶国强 姚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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