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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大学法学院师生专题讨论——“不以警察身份参与拆迁”是悖论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1-03-22 12:54   https://www.yybnet.net/

歙县徽城派出所牛副所长一句“不以警察身份,以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身份做拆迁工作,”引起了歙县徽城镇七川村村民的疑问,这可能也是所有正在经历拆迁或即将拆迁的群众的疑问。这一疑问得到了省政府法律顾问、安徽大学法学院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宏光的重视,3月17日,他专门召集门下研究生和安徽大学法治新闻组的成员,对此问题进行专题讨论。

安徽大学法治新闻组由陈宏光教授创立,其组成人员有博士、硕士,专门对媒体中出现的各类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和研究,并从法律的角度进行评判和分析。此次,陈教授召集了9位法治新闻组成员讨论这一话题。

陈教授认为,拆迁行为本身隐含着利益冲突,谁是谁非存在争端。公众必须明确几个基本的常识:

首先、公权力救济是当今社会的法律救济方式。遇到危机与侵害,通常是有大事找政府,有小事找警察,能防范找邻里,能克服找自己。在拆迁现场,当事人所能够“依靠”的公权力(政府、警察)都站在自己的对立面,他还能够找谁?

其次、化解社会矛盾需要一个“支点”或“权威”。这就是相对中立的(可以被信服的)第三人。拆与不拆是件事情,拆迁现场是件行为。政府管的是事情,警察管的是行为,它们都需要中立。如果介入其间,政府对拆与不拆的事情就没有了公信力,警察对拆迁行为的处置就没有了公信力。

参与讨论的安徽大学法治新闻组成员有8位认为,警察不能参与拆迁,这违背了相关规定和警察的职责定位。他们的主要观点是:

1.警察所在的单位公安局,是县级以上政府的职能部门之一,“不以警察身份,以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身份”的说法实际上就是说,他们仍然以公安局这个职能部门来参与,而不能超越职权按照其他部门如民政局,规划局工作人员的身份。因此,这句辩解是不成立的。警察有两个身份:一是作为普通公民,二是作为公务人员。警察“不以警察身份”就只能用普通公民的身份,而不能以其他部门的公务员身份,这违反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是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是国家的司法机关之一,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村民对拆迁补偿方案存在异议,这说明拆迁问题发生争议的性质是行政纠纷,这应由政府相关拆迁部门解决,不在派出所的职权范围内,无论警察已任何身份介入拆迁都是不合法的。

2.警察可以不以“警察”的身份,但这只能出现在非执行公务的时候,不具备公权力的身份象征时,否则警察只能是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百姓安宁的警察。当然,警察可以穿便装,但这也只能出现需要隐蔽的情况下,例如办案件。

3.公安机关的职责法定,导致其介入拆迁事务往往师出无名,这也使得这种执法行为存在越权之嫌。警察法规定的警察法定职责,没有任何一项规定警察可以参与征地拆迁。

4.行政法上的一个重要原则是越权无效。拆迁工作的主体是政府,政府完全可以赋予其职能部门权力去执行拆迁工作,但公安机关作为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机关干预拆迁是越权行为。

5.警察着便衣对被拆迁人进行所谓的政策宣传,并不能为被拆迁人营造一个与拆迁部门平等对话的环境,缓解其面对强大公权力的畏惧心理。同时,由于人民警察职务特有的性质,其甚至还会增加暴力拆迁的可能性,警察应回归角色本位。

本报记者 胡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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