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歙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赔偿三阳乡金石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34939.9元。村委会照料孤独村民受损,检察院支持起诉获得赔偿,这是歙县检察院首例因集体利益受损的民事诉讼支持起诉案被法院采纳。
2008年9月10日6时10分,张某某驾驶的燃油助力车与许某某驾驶的鄂11/68919变型拖拉机(许某某与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于2008年5月1日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在会车时发生碰刮,造成张某某受伤、燃油助力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许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被许某某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花医疗费22738.5元,其中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支付9143.6元,许某某支付2000元,金石村民委员会垫付11594.9元。张某某死亡后,由金石村民委员会对其安葬,并垫付安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3345元。因张某某没有合法继承人,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安支公司拒绝赔付其相关财产损失。这项判决维护了村委会合法权益。
·曾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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