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上午,休宁县人民法院鹤城乡生态保护巡回法庭敲响新年“第一槌”,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非法狩猎案。以鲜活的案例警示人们:违法狩猎代价高昂。
2020年2月14日18许,被告人胡某某携带手电筒到休宁县鹤城乡渔瑶公路新安源村李家组路段,使用夜间照明的方式在公路排水沟内捕捉了5只野生癞蛤蟆。同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携带帽灯及黑色渔具皮带,驾车至新安源村一组往汪村小连口方向公路旁捕捉了6只野生癞蛤蟆。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和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胡某某案发时已满70周岁,对此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量,两被告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当庭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某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处王某某罚金人民币两千元。·裴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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