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休宁县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枪支、过失致人重伤案,并当庭宣判。
十年前,被告人裴某红从同村村民万某红处购买一支无法使用的“土铳”,修复后一直由其保管,并偶尔用于狩猎。经黄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土铳”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裴某红携带该“土铳”到休宁县东临溪镇巧坑村山中狩猎时,将同在此处持“土铳”狩猎的同村村民程某九(另案处理)误认为是野兽,将其颅脑等部位射伤。经鉴定,程某九头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裴某红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并主动陪护程某九到杭州治疗,其家属陆续赔偿程某九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裴某红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并使用该枪支过失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对其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该案当庭宣判。被告人裴某红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作案工具“土铳”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无论是非法持有还是私藏枪支均触犯了法律,千万不能怀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裴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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