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11月22日上午,警笛阵阵,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裁定和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后分尸、抛尸的罪犯郑志平执行死刑。
罪犯郑志平,男,汉族,1968年出生,休宁县榆村乡人。1990年,郑志平因贪污、诈骗罪被判刑6年;1995年,因诈骗罪,被判刑10年,2002年出狱。2015年10月,郑志平洗脚时结识被害人闫某,当年11月22日,郑志平联系闫某去陪他,之后闫某到郑志平在屯溪区黄山茶城的出租屋内,双方发生关系后,闫某准备把被告人放在床头的1000余元现金拿走。
郑志平发现后,要求闫某把钱拿出来。争夺中,闫某把郑志平的双手抓伤,郑志平一怒之下拿起床头的折叠刀,威胁闫某把钱放下未果后,用折叠刀捅了闫某腹部一刀,闫某仍不愿意归还,郑志平便连续捅了闫某胸部10余刀致闫某死亡,并将钱拿回。见闫某断气后,郑志平出门买烟,并去麻将馆打麻将。次日凌晨,郑志平回到出租屋将被害人分尸,并将尸块分两次丢至屯溪区徽山路旁仙人洞治理山体滑坡的工地挡墙、沉井及填埋水塘等周围。此后,郑志平将被害人的电动车、手机、衣服分别丢弃。
2016年9月23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郑志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郑志平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裁定核准二审法院维持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郑志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并下达执行死刑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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