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男子邓某驾车拒绝执勤民警查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并持续行驶闯卡,将盘查该车的交警拖行10多米后摔倒受伤。11月12日,记者了解到,该驾驶人邓某被休宁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妨害公务罪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8年2月23日16时许,休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城区中队副中队长吴某带领辅警,身穿警服、开着警车至休宁县渭桥乡高速三叉路口附近设卡,查缉重点交通违法行为。当被告人邓某无证驾驶一辆轿车驶来时,江某等人示意邓某停车接受检查,然而邓某并未停车仍继续前行。民警吴某见状,当即上前再次示意邓某停车接受检查,但邓某仍不停车而继续行驶。在示意无效的情况下,民警吴某用双手抓住邓某车辆左侧倒车镜位置,欲将车辆拦停,邓某见状不仅未停车,反而加速逃离,吴某被邓某车辆拖行十余米后,被甩离摔倒在地致左腕骨折,邓某加速驾车行驶逃离现场。
案发后,经休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吴某的左腕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18年3月12日,被告人邓某到休宁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期间,邓某亲属替其赔偿被害人吴某的各项损失6000元,吴某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吴某作为一名警察,在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再次示意邓某停车接受检查无效的情况下,意识到邓某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其不顾个人安危,欲将车辆拦停,其行为不存在过错;而邓某作为公民,应当配合警察执法,但其在被警察示意停车接受检查的情况下,不停车反而加速逃离,致使警察摔倒在地受伤,此行为应予以从重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吴某存在一定过错的辩护观点,予以指正并驳回。于是,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赔偿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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