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近日,休宁县人民法院对该县榆村乡男子芦某来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芦某来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损失,求得了谅解,因此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今年1月22日18时46分许,休宁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当日18时35分,休宁县榆村乡富溪村66岁老妪孙某某沿043县道,由榆村乡富溪村往榆村乡政府方向步行,途中被不明车辆碰撞,不明车辆逃逸。事故造成孙某某受伤,后经黄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1时许死亡。案发后,休宁警方立即组织交管、刑侦、法制、派出所等部门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连夜进驻榆村乡展开拉网式调查。
经过现场勘查、周边走访、视频追踪,同时向社会发布悬赏通告,1月24日8时许,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专案组民警在外围排查中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有重大嫌疑。经进一步追踪研判,最终锁定在屯溪区醉温泉度假酒店做水电工的嫌疑人芦某来,并起获了肇事嫌疑车辆。经休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芦某来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庭审中,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家庭非常贫困的情况下竭力赔偿,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了谅解。同时,芦某来坦白认罪,有明显的悔罪情节。遂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不过,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芦某来一审怎么会判缓刑呢?原来,归案后,芦某来如实供述自己交通肇事的作案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亲属丧葬费人民币4.5万元。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另行提起了民事诉讼,芦某来与被害人亲属已达成调解协议,且芦某来已依协议先行支付赔偿款5万元。鉴于芦某来赔偿态度较好,被害人亲属建议对芦某来判处非监禁刑。加之芦某来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后,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被告人芦某来终于获从轻处罚,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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