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近日,被告人洪某因犯盗窃罪被屯溪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3024元。
现年32岁的男子洪某系休宁县人,2011年因赌博被市公安局中市派出所罚款200元,2015年5月因殴打他人被市公安局荷花池派出所罚款300元。2月26日12时50分许,洪某在市医院门诊楼附近发现汪某停在路边的轿车窗户没关,座位上有女士挎包。他用衣物遮挡脸部,上身伸进汽车,拿走挎包后逃离现场。经清点,挎包内有现金4100元和一条黄金项链。次日,洪某以人民币6840元将该项链典当至休宁县一寄卖行。2月28日,屯溪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循线追踪,将洪某擒获。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9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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