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休宁一男子孙某酒后撒泼,持刀欲砍人,民警上前制止,居然遭到其刀架颈部、近距离挥舞威胁。近日,休宁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6个月。
现年38岁的男子孙某系休宁县东临溪镇人。去年12月26日,孙某酒后电话报警,要求解决和其邻居的房屋纠纷问题。辖区东临溪派出所民警出警,并先后通知村干部张某、汪某到场协助处理纠纷。不料,孙某在汪某到场后,与他发生激烈争吵。争执中,孙某从自家院子的洗衣池下拿出一把柴刀欲砍汪某,现场警员当即上前予以制止,孙某不听劝阻,转而对警员进行推搡,并将刀架到民警施某的颈部予以威胁。在手中柴刀被人夺下后,孙某又从自家厨房拿出一把水果刀欲刺汪某,民警施某等人再次劝阻,孙某仍不听劝阻,并用水果刀近距离对施姓警员等人挥舞威胁,后其妻子将水果刀夺下。
案发后,孙某被现场增援民警控制,并被传唤至休宁县公安局,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作案事实。经休宁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警员施某的手部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此后,孙某和亲属主动向被害人道歉并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其行为已经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且,孙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主动认错、积极赔偿,取得了谅解,可依法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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