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讯2014 年至2017 年,被告人程某、陈某和汪某三人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在休宁县汊水河东临溪镇大阜村河段及源芳乡幸川村河段非法采砂。日前,三人在休宁县法院受审。检察机关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还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处三名被告赔偿近43 万元。
经鉴定,涉案时段汊水河大阜村河段、源芳乡幸川村河段被盗砂石市场单价为55元/立方米,实际销赃数额共计人民币429000余元。
根据2018 年3 月2 日开始施行的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由于三被告的非法采矿行为破坏了资源保护,且给国家造成较大损失,因此在提起刑事起诉的同时,休宁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三被告赔偿人民币429000余元。
目前,该案还没有宣判。
休法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 吴永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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