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男子江某虚构能搞到公租房或拿到内部工程等所谓事实,骗取他人财物15万余元。近日,屯溪区法院以被告人江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7年5月31日,来自休宁县的无业男子江某,为了偿还个人债务,便虚构自己和他人合伙搞危房改造项目为由,通过和熟人聊天,邀约王某到市政府大楼下面见面,谎称危房改造项目系内部工程,王某不能报名,但可由其帮忙报名,后从王某处骗取所谓的工程报名费5万元。同年6月1日,江某以交纳项目负责人押金和税款为由,又将王某约至黄山市房管局的停车场,骗取王某人民币4.7万元,当晚其又以请领导吃饭为由,让王某通过微信转给其人民币2600元。同年6月3日,江某再次以参股买地为由,将王某约至党校,从王某处骗取人民币3万元,此时已累计骗取王某人民币12.9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份,江某在聊天中得知被害人何某想搞一套公租房,便以自己可以帮忙为由,从当年5月至11月份,多次以交手续费、押金、查账等理由向何某要钱,共骗取何某人民币2344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案发后,鉴于被告人江某能如实供述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由其亲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但是,江某有危险驾驶罪前科,依法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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