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老是在市人民医院附近偷电动车的蟊贼判刑了!近日,屯溪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吴某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责令被告人吴某九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0100元。
据了解,现年64岁的无业男子吴某九系休宁县人。2017年3月13日中午,由于手头拮据,吴某九来到市人民医院门诊处,以推车的方式,偷得一辆黑色洪都牌电瓶车。次日晚上,吴某九又来到市人民医院门诊处门口,以推车方式偷得一辆黑色王派牌电瓶车,该车经屯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1690元。而后,吴某九似乎尝到了“甜头”,先后窜到市人民医院后门停车场处、后门等处偷走他人的电动车,至今年4月3日,短短三周左右时间,其在市人民医院附近共偷得5辆电动车,其中今年3月15日17时许,吴某九来到市人民医院后门停车场处,采取推车的方式,盗得一辆吉祥狮牌酒红色电瓶车,后将该车推至屯溪区柏树新村小区楼道内,所幸当晚8时许,被害人滕某发现及时,在报案后被屯溪警方寻回该车。
此外,今年4月4日13时许,吴某九来到市住建委边的建设银行旁,将一辆正在充电的灰色上海卡摩牌电瓶车偷走。今年4月5日13时许,吴某九在市工商银行门口偷得一辆黑色王派牌电瓶车,后将该车推至屯溪仙人洞公寓门口摆放,以便晚间取走。不过,当晚8时许,吴某九在取车时,被蹲守多时的民警抓获。到案后,吴某九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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