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黟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一审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林某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和1年7个月,同时各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今年4月日至日,钟某某、林某某驾驶一辆摩托车流窜至黄山市,先后在祁门县、黟县、屯溪区、休宁县、徽州区等地,趁商店无人或店主不注意,由钟某某在外望风、林某某入店实施盗窃作案起,窃取元。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综合本案被告人具有累犯、犯罪前科及坦白、退出赃款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范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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