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本刊10月12日报道了休宁一未成年女孩遭同村男子性侵怀孕,休宁县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10月14日,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就此作出通报,嫌疑人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目前休宁警方正在进一步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后,依法可再次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2016年4月26日,男子王某(2000年1月1日出生,系未成年人)涉嫌强奸罪一案,由被害人母亲汪女士报案至休宁县公安局,警方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侦查。4月29日,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抓获归案,8月9日向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遂于8月16日,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经侦查所得证据显示嫌疑人王某于2016年年初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嫌疑人王某供述与被害人陈述明显不一致;尚无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王某采取暴力、胁迫手段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
为此,休宁县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所有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该案被害人经鉴定具有部分性防卫能力,也就是说,其性防卫能力要比正常人低,同时又并非无性防卫能力人。因此,对于强奸罪中关于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判断,既应比照正常人的性防卫能力降低标准,又应区别于无性防卫能力人,必须综合起来加以分析判定。具体到该案,对于是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在证据上应具备一定程度的客观体现,即只要犯罪嫌疑人提出性要求时,被害人曾做出过明确的否定意思表示,没有主动配合的行为,即可认定为违背其意志。但公安机关移送的该案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害人在对方提出性要求时,曾做出过明确的否定意思表示,也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为达到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目的,曾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所以休宁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涉嫌强奸罪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遂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此外,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根据此案需要补充侦查的内容,向公安机关出具了补充侦查提纲,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目前休宁县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完毕,证据达到足以逮捕的条件,依法可以再次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
此外,相关报道中所提及的汪某、朱某两人,公安机关并未向检方提请批准逮捕,休宁县检察机关将及时监督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办理。关于此案的办理进展情况,休宁县人民检察院将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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