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边红梅
晨刊讯 3月10日,休宁交警大队依法对“9·25”交通肇事逃逸者郑某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的处罚。
2013年9月25日1时许,渭桥乡的郑某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省道103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344KM+300M处时,撞到一行人,导致该行人受伤。后郑某将行人拖至103省道南侧的道路边缘,并推车离开事故现场,该行人后经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值班民警接到报警后,仅用了不到1小时,就将逃逸者郑某抓获。
郑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死亡后逃逸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郑某在归案后坦白交代,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对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赔偿方面持积极态度,故县人民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休宁交警大队在收到县人民法院对郑某做出的刑事判决书后,依法对其做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新闻推荐
□ 实习生 詹 静 记 者 舒 俊 文/摄3月15日,春光明媚,休宁县商山镇雁塘小学的操场上格外热闹,来自市区的一群文艺爱好者送戏下乡,搭建欢乐舞台,共...
休宁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休宁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