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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纠纷女子放火一审法院判三年刑罚

来源:黄山日报 2011-06-14 16:18   https://www.yybnet.net/

6月2日,休宁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女性放火案,被告人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今年该院唯一一例女性犯罪案件。

被告人郑某与宋某因通道纠纷多次争吵打架。经乡政府、派出所等部门调解处理均未取得明显效果。2011年2月2日下午,郑某再次赶到宋某家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次日凌晨2时,被告人郑某乘家人熟睡之机,从家中携带柴油壶、打火机窜到宋某家中,向宋某屋北侧的猪栏泼洒柴油,后用打火机点燃。宋某的家人发现着火后,即跑出喊人救火,郑某乘他人救火之际,仍拎着柴油壶到宋某家的正堂西厢房内,往木地板上泼洒柴油,被宋某的家人控制与制止,在推搡过程中,宋某家的电视机及机顶盒被砸毁。大火将猪栏烧毁,经鉴定,损失为4388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不能冷静处理好邻里纠纷,为泄愤报复用柴油、打火机点燃宋某户猪栏,致宋某财物造成损失,且该猪栏紧靠山场、茶园、住户,其放火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判决被告人郑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宋某的损失人民币5088元。

我国刑法将放火罪规定在分则第二章第一百一十四条,属危害公共安全的类罪。本案被告人郑某为了泄愤而纵火的行为不仅危及到宋某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火势的蔓延更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产生危险。目前,我国女性犯罪较男性总体上较少,但女性犯罪往往呈现情感驱动性、法律素质不高和情绪不稳定的特点。要彻底预防女性犯罪,就要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女性自身的法律素养,使她们知法、懂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来处理矛盾纠纷;还需要全社会共同行动起来,做好安置帮教工作,在发挥法律作用的同时体现人文关怀。 

·郭力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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