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撞上工地上的标志牌和水泥块,道路的所有人及维修施工人是否应承担责任?近日,休宁法院审理了这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由被告张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2000元(含已付的20000元),黄山市某城建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8000元。
2009年10月6日20时35分,许某驾驶一辆燃油助力车从休宁县万安镇新城区体育场路由东往西行驶到干渠路交叉口时,与道路施工工地上的标志牌和水泥块相撞,造成许某受伤,车辆受损。共用去医疗费37558.3元。出院后经鉴定为伤残8级和10级。事故发生后,道路的施工人张某支付了医疗费20000元。原告诉请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09907.58元。经查,事发路段由黄山市某城建公司投资筹建,由张某承包该路段的养护维修施工。另查实,许某事发时系醉酒驾驶。
考虑到原告自己是醉酒驾驶和被告方负有对该路段道路施工的安全管理及警示义务,办案法官在审理过程中紧扣案件焦点与分清双方责任大小的前提下组织原被告双方调解,最终在多方努力下达成了赔偿调解协议,使得这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当事人双方都对调解结果感到满意。 ·余丽琴·
新闻推荐
日前,钱塘、富春、新安“三江”首尾的安徽休宁鹤城乡与浙江海盐澉浦镇正式缔结友好乡镇。钱塘江发源于安徽休宁鹤城乡的六股尖,近年来,江头、江尾乡镇交往紧密。今年9月间,休宁县组团拜访了...
休宁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休宁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