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乡村走访了解情况编者按: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对其所能控制的场所内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情况采取有效的、必要的防范措施,保障施工安全,防止他人遭受损害,即施工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近年来,因施工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他人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愿下例案件能给人以警示作用。
日前,休宁县法院审结了—起因泥土撒到道路上致行人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判决施工单位某拆迁公司赔偿吴某各项损失2.5万余元。
今年5月30日19时50分,吴某骑电动自行车由休宁县城沿S103线往屯溪方向行驶,至341K“十863“处时,被非机动车道上的泥土绊倒摔伤,吴某住院治疗,用去治疗费2.3万余元。事发后,休宁县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绊倒吴某的泥土系某拆迁公司施工时被挖掘机带到非机动车道路上的。吴某因索赔无着,向休宁县法院起诉,要求拆迁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3.6万余元。
法院认为,拆迁公司未对非机动车道上的泥土及时进行清理,造成行人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吴某骑车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自身也有—定过错,负次要责任,故作出了上述判决。·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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