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债务人休宁县粮油食品工业公司的申请,已于2002年4月28日做出裁定,宣告该企业破产还债。经破产清算组清算,休宁县粮油食品工业公司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已不能足额清偿第一顺序的债务(清偿率为41.8%)。第二、三顺序的破产债权,已无财产清偿,本院根据破产清算组的申请,于2010年7月13日,依法裁定终结休宁县粮油食品工业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休宁县人民法院
201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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