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32岁的宋某,自1997年以来,先后三次被法院判刑。徽州区人民法院的3份判决书记录了他的斑斑劣迹:1997年、2003年、2005年因犯盗窃罪3次被判刑入狱。2008年12月,重获自由仅4个月的宋某又重操旧业。经审理查明,自2008年12月至2010年1月期间,宋某居然先后窜至徽州区、休宁县、歙县、屯溪等地,采取推门或踹门的方式,疯狂入室盗窃作案56起,涉案金额达178000余元,其中盗窃现金共计14万余元,各种黄金、铂金等首饰折合人民币3万余元,盗窃所得被其挥霍一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宋某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并且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次故意犯罪,属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姚大盛 周 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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