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12月3日,记者获悉,祁门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危险驾驶案公开宣判,被告人胡某强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今年4月20日19时45分许,现年52岁的男子许某强驾车途经祁门县城茶花女塑像至新十字路口时,被执勤的交警大队民警拦停检查,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随后对其提取体内血液样本并送检。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胡某强血样中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7.2mg/100ml,超过了危险驾驶罪规定的标准80mg/100ml。之后,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吴某强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强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鉴于被告人胡某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道路交通的正常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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