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2名外地男子干起骑车流窜抢夺金项链的勾当,在安徽省祁门县、无为县境内分别作案一起。近日,祁门县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林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据了解,现年31岁的男子邓某常年住福建省晋江市,曾因犯盗窃、抢劫、抢夺罪等而“三进宫”。现年28岁的胡某林是江西省乐平市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夺罪、两次盗窃罪而“四进宫”。出狱后,邓某、胡某林又聚一起重操旧业。2017年8月6日,邓某和胡某林骑摩托车从江西景德镇出发,寻找作案目标。当晚8时30分许,2人到达祁门县华杨工业园区广场马路边,看见一位40岁左右妇女跳好广场舞,沿着马路行走,遂跟身后,趁其不备拽走她脖子上金项链,得手后两人驾驶胡某林摩托车跑回景德镇。然后,胡某林在江西乐平市将抢夺的黄金项链以8400元卖给他人,除去开支400元左右,分给邓某4000元。经祁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王女士被抢夺的黄金项链价值9517元。案发后,邓某、胡某林各自退出4758.5元给王女士,取得谅解。
审理还查明,2017年9月10日8时许,邓某伙同杨某(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到无为县巢无路石涧工业园区路段,尾随乘坐电动车的中年男子李某。靠近李某时,摩托车后座上的杨某伸手拽李某脖子上金项链,将项链拽断但没抢到,邓某、杨某当即驾车逃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胡某林行为均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邓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归案后,邓某、胡某林能够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林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邓某、胡某林案发后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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