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因为过失致人死亡罪,男子胡某群被判处缓刑。不料,他在社区矫正期间依然我行我素,不仅酒后驾车,还2次未经批准离开辖区。近日,祁门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起撤销缓刑的刑事裁定案,就此撤销社区矫正人员胡某群的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
现年47岁,家住祁门县的男子胡某群,在2015年7月,被祁门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同年7月28日,祁门法院将罪犯胡某群交付祁门县司法局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限自2015年7月28日起至2019年7月27日止。执行机关就此向罪犯胡某群宣布了缓刑罪犯考验期间内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其填写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同时在社区服刑人员告知书上签名。
然而,缓刑考验期限内,胡某群却不把法院的判决当回事,2016年8月13日19时41分,他在祁门县建安公司路口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获,被罚款15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6年11月28日,胡某群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未经批准离开祁门县外出到屯溪区,被警告一次。然而,胡某群仍不吸取教训,2017年12月25日,其再次未经批准离开祁门县外出到休宁县,又一次被社区矫正部门予以警告。
法院审理认为,罪犯胡某群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执行机关祁门县司法局提请对社区矫正人员胡某群撤销缓刑的建议予以支持,就比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同时,祁门法院还认为,胡某群撤销缓刑一案,对尚在接受社区矫正的缓刑犯敲响了
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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