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近日,祁门县法院以被告人戴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据了解,现年54岁的戴某系祁门金字牌镇石川村村民,去年4月21日14时50分许驾驶小轿车沿326省道由屯溪区往祁门县行驶,途中与同向行驶的陈某骑行的电动车碰撞,造成陈某及小轿车乘坐人林某受伤,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7年5月16日,经祁门县交警大队认定,戴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戴某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赔偿被害人陈某近亲属及被害人林某经济损失,取得刑事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戴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加之戴某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且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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