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近日,祁门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男子纪某一拳将人鼻子打至骨折,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2017年10月19日10时许,纪某在祁门县安凌镇赤岭村的冬琴饭店门口遇到了倪某,双方就倪某承建的翻修赤岭村委会时的排水溅到纪某家墙上一事发生纠纷。在争吵中,倪某辱骂了纪某,后纪某用拳头朝倪某面部击打,导致倪某鼻子受伤出血。后经祁门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倪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告人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倪某达成和解协议,就此赔偿倪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36000元,并即时履行完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纪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该案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倪某对纠纷的起因及矛盾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对纪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加之纪某与被害人倪某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对其从宽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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