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琳汪美群
晨刊讯近日,祁门县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处以罚款1200元的决定,同时依法扣划王某工资收入7050元,圆满执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6年11月,王某向李某借款5800元,借款到期后未按时归还。法院经审理,判令被告王某五日内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8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主动履行。
2017年11月底,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承办法官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多次传唤被执行人到庭缴纳执行款5800元及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收到法院传票后仍未主动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系某单位职工,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因此作出决定,依法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老赖”王某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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