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蔡某驾小轿车从一辆三轮车边上超车时不慎发生碰撞,酿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近日,祁门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11个月,缓刑1年。
现年56岁的蔡某是祁门县一名个体运输户,此前驾驶小轿车沿326省道,由祁门县城区往金字牌方向行驶途中,遇到前方骑三轮车的汪某,便欲超车,结果超车动作尚未完成,两车发生碰撞,导致汪某重度颅脑损伤、多器官功能衰竭身亡。经祁门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蔡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汪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蔡某与被害人汪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取得刑事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蔡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加之其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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