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姚大盛
晨刊讯近日,因犯危险驾驶罪,王某坚被祁门县法院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7年6月20日19时许,个体户王某坚与亲戚在祁门县城土菜馆吃饭时喝下半斤左右白酒,而后开车到家门口,在车上睡觉。当夜11时许,王某坚喝啤酒后致电熟人毕某,发生口角。王某坚驾车赶往毕某所在小区理论,未找到毕某。次日凌晨3时许,毕某和王某等人找到王某坚争执。而后,王某坚驱车到祁门县祁红广场附近找毕某和王某未果,遂到毕某、王某所在小区,开车撞击王某车子。当天凌晨4时40分许,辖区祁山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控制王某坚时发现其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便将其带回祁门县公安局办案中心,提取血液样本送检。2017年6月28日,经安徽诚安司法鉴定所检验,王某坚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0.28mg/100ml,超过危险驾驶罪起点标准80mg/100ml。2017年9月1日,王某坚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祁门警方处以治安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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