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刊讯 李某和其他村民经口头协议,便和妻子上山砍树,10多天后,听闻需办理采伐证后便停止砍伐,但已造成违法犯罪事实。近日,祁门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由祁门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2015年5月,李某与祁门县溶口乡奇岭村的2户村民达成口头协议,其位于土名叫“千步坦”山场的林木归李某砍伐出售,由李某负责办理所有林木采伐手续。同年9月,李某与妻子使用油锯对该山场进行砍伐作业。砍伐进行十几天后,听说需得到采伐许可后方能砍伐,李某便停止砍伐。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李某在”千步坦”山场采伐阔叶类林木面积70亩,活立木蓄积为119.4025立方米。案发后,李某主动到祁门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遂根据该案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祁门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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