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姚大盛
晨刊讯 祁门男子王某批少伐多,并找到胡某帮忙砍树,可悲的是胡某跟风滥伐树木,直到触犯刑法后,才明自己竟是一个法盲。日前,经祁门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祁门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2600元。两人违法所得54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据了解,现年65岁的王某系祁门县祁山镇居民。早在2012年1月,他因犯盗伐林木罪被祁门法院判处管制1年6个月。2015年8月下旬,王某因妻子生病开刀,急需用钱,便承包砍伐祁门县祁山镇一储姓兄弟3人的黄泥坞山场的杉树。同年9月,拿到了一张蓄积为5.9立方米的杉木采伐证后,王某找到祁门县小路口镇双联村的胡某,并以每立方米杉树320元价格包给胡某砍运下山。对此,胡某并未查问有无采伐证,而是一味地跟风,和王某一道组织砍伐,两人边砍边卖,在黄泥坞山场砍伐了大量杉树。同时,王某还以11000元的价格,买下祁山镇方女士的跳脚坞山场及茶棵地,由王某自行办理了一张蓄积为8.2立方米的杉木采伐证,并以每立方米320元的价格包给胡某砍运,由王某联系出售。后来,经祁门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检验,两人在黄泥坞、跳脚坞、茶棵地采伐杉树310株,超采伐林木蓄积累计达到31.42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胡某主动向祁门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出5445元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胡某违反国家森林法规,超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该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有自首、退出全部赃款等事实,遂根据该案的情节、性质等,依法作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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